关于债权追索权的有效期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从权利人意识到或理应察觉到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并知晓责任人之日开始计算。
然而,如果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害发生在二十年前,即使经权利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亦将不再提供司法保护。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会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予以适当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