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夫妻双方离婚之后,如果其中一方不予允许另一方探望其子女,那么被拒绝探望的一方可请求人民法院对此问题进行审理,并主张自己的探视权。
2.若离婚案件已经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且在判决中明确规定了某一方享有探望权,那么该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探视权的申请,以确保自身能够顺利地行使探望权,同时也要求对方积极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
3.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均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对方实现探望权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