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通常需按照土地实际使用用途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由于土地状况各异,补偿费用自然有所差异。
依照常规,现今农村土地每亩应征收之价格设定在10万至20万元之间,这同样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土地所在区域。
若地方的经济繁荣发展且土地所处位置优越,则土地征收费用在此基础上亦有可能适度增加,甚至可达每亩30万元以上。
2.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多重因素综合确定补偿金额。
具体实施细则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制定。
同时,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依法强化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力度,对于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应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必须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详尽的调查、鉴定和处置。
对于经鉴定确认为合法建筑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理当予以补偿;
反之,对认定为违法建筑以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