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购买的居所即便并无实际入住需求,依然需要依照相关法规和条款缴纳相应的物业费用。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居住者无需承担物业管理费用的例外情况。
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物业服务的实质是一种公共性的行为,其真正的价值并不仅仅在于提供个别居住者所需的服务,更在于通过有效的管理和维护,实现整体居住环境质量的提升。
因此,即使业主并未实际使用所购房产,也不能成为其逃避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理由。
因为,物业公司仍然需要为整个小区提供包括安全保卫、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以及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等在内的各项服务工作。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