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下车库漏水维修费用的承担情况,我们有以下几种详细的说明:
首先,如若地下车库出现漏水现象系人为原因所致,那么理应由涉事人员来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
其次,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地下车库渗漏现象,倘若未超过产品保修年限的话,修理费用将由开发单位全权承担。
再次,即便是由于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老化而导致的漏水现象,若是地下车库为小区住户提供服务的,那么相应的维修费用便可从公共维修基金中支取;
但若该地下车库为开发商或物业持有,那么维修费用就需要由他们自行承担了。
最后,若地下车库被计算在业主公摊面积之内,那么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所支付的建筑面积中已经涵盖了该地下车库的面积,因此,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应当归属全体业主共同拥有。
然而,若地下车库并未被纳入公摊面积范畴,那么其所有权便应归属于开发商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