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大陆地区,如若两名当事人未曾领取结婚证书,且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其中一方有义务向另一方归还聘金(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返还彩礼)。
这里要特别提及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需要无条件地返还彩礼:
首先,如果双方没有进行过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即便双方已经完成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实际上并未能共同生活;
最后,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婚礼之前,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了聘金,并且这笔款项导致支付者的生活陷入了困境。
值得注意的是,后两种情况都必须以双方最终离婚作为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