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营企业宣告破产之际,应以破产人全部资产作为偿还债务的底线与前提,若无法实现全额偿还,则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特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债务清偿工作。
具体而言,破产费用及共同利益责任将被置于优先清偿位置,待上述事宜解决之后,再由破产人依序对以下债务进行偿还:
首先是由于破产产生的拖欠员工之工资、医疗费用、残疾补贴以及丧葬赔偿等项;
其次是应当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那部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法定应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