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口普查过程中,若出现弃婴情况,可采取以下步骤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首先,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申请;
其次,当收养关系依法确立之后,未成年被收养者已经完成了户口登记工作,此时,收养人只需凭借《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以及自己的居民户口簿,便可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区的公安派出所提出未成年被收养者的户口迁入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