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离婚诉讼之际,被告人将会受到起诉状副本以及法庭传唤的通知。
借由这些文件,被告方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案件详情。
当法院确认立案之后,通常会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发送至被告手中,以便他们在接收相关资料后能及时得到通知,并有充足时间准备辩护状。
倘若法院未能成功完成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其他方式的送达工作,例如无法将开庭传票或诉讼材料送达到被告手中,那么便可以选择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期结束后,若仍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法院将对其进行缺席审理,并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判决。
最终,判决书也将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给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