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中定义的侵占罪名词“侵占”,我们应从如下角度进行理解和阐述:
所谓“侵占”,是指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的意图,采取秘密或公开的手段,将无需自己管理的他人财产,如代为保管之物、遗忘的物品甚至是隐藏的物体等,擅自据为已有且数额较大者,在被要求返还时仍予以拒绝的恶劣行径。
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当侵占数额达到较大级别并遭受损失而拒绝归还原主者,将会受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严厉惩罚;
若侵占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则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即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