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程序中,公安机关享有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展开询问的权利。
在执行这项职责过程中,应当进行全面且细致的讯问记录,待讯问对象仔细核阅确认无误后,需亲笔签字或者加盖印章,以此作为日后处理相关事务的依据之一。
对于被司法拘留的人员来说,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决定公布之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进行首次讯问。
若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必须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向其发放相应的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