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探视权和探望权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这两种表述只是在称呼方式上有所差异罢了。
所谓的探望权,也可以称之为见面交往权,其主要含义为,当婚姻关系破裂导致子女不能由其中一方亲自抚养时,另一方对于未满成年阶段子女进行探望、联络、会晤、交流以及短暂共处等活动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依据法理学的观点来看,探望权实际上是源于父母亲权中的一种衍生性权利,只要亲子关系仍然存在,那么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都应当享有此项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