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结束之际,夫妻双方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内容是基于彼此的自由意志与友好协商达成的。
这种达成的共识,充分展示了他们真实且合法的愿望,因此得到了法律的大力保障。
然而,家庭生活不是静止不动的,它需要适应各种新的变化。
即便在此前提下,所得出的抚养费用也不能成为一个永恒的承诺,而是需要随夫妻二人的经济收入变化,以及孩子处于不同年龄阶段所面临的实际需求等众多因素的变动来进行适当的调整。
举例来说,如果负责支付抚养费用的一方突然遭遇严重疾病,导致其收入大幅度减少;
或者孩子随着学业的深入以及年龄的增长,其生活费用也随之大幅提高,那么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夫妻双方都有权提出对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