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债权人或第三方可作为担保的财产包括以下类别:
首先,各种类型的建筑物及其它与土地紧密相连的附属设施;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
再次,海域使用权;
紧接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最终产品;
随后,正在建设中的各类建筑物、船舶以及航空器;
接下来,各类交通运输工具;
最后,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文禁止作为抵押物的其他各类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