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各个地方对待此类问题的政策规定各不相同,如需补办新生儿的出生证明文件,则新生婴儿的父母或监护人都须手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新生儿所在家庭的户口簿以及原签发单位所提供的与出生医学记录相关的证明资料,前往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申请办理。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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