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幸发生了溺水身亡事件,游泳馆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助手段,或是安全保护设备或措施存在不足或瑕疵等问题,那么游泳馆将可能需要依据其过失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是由于第三方的不当行为导致他人受到伤害,则应由该第三方承担侵权责任;
而对于管理人员或组织者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的疏忽,他们也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