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之间的异同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诉讼时效所适用于的是请求权,而除斥期间主要关注的是形成权的行使;
其次,虽然诉讼时效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际应用中却是由法院主动援引,而非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
再次,若诉讼时效已过,仅会使对方获得抗辩权,然而当除斥期间届满时,所涉及的实体权益将会被彻底消抹;
最后,与诉讼时效不同,除斥期间具有固定性,无法随意更改。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