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押的股权是不能够进行转让的。
然而,当股权质押之后,在解除抵押之前是禁止转让的;
不过,如果经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进行转让。
对于以基金份额和股权作为质押物的情况,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即刻设立。
在基金份额和股权被设定为质押物之后,原则上是禁止转让的,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在此种情况下,出质人将基金份额或股权转让所获得的价款,必须优先用于偿还质权人的债务,或者将该款项进行提存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