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假设双方因婚姻情感实际已经彻底破裂,且女方选择离家出走的状况下,男方仍然具有提起离婚诉讼的权利,积极争取子女的抚养监护权,同时有权向女方追索子女的抚养费用。
由于两位父母都具备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若女方未能尽到母亲的责任和义务,那么男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胜算便十分大。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