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履约能力,顾名思义即为执行合约的能力,尤其着重于履行经济性质合约的实力。
究其构成,主要分为两个层面:
付款能力及生產能力。
对于付款能力进行评估与审查时,需要关注企业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数额及其交付能力等多个维度。
而在剖析生產能力时,则需深入研究企业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品质以及交货能力等关键要素。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