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务合同需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的相关信息如下:
首先是当劳动者因患病或遭受非因公负伤,且尚处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内时进行辞退处理的情形;
其次是针对女性劳动者而言,如果她们正处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这三个特殊阶段,用人单位也不得随意进行辞退处理;
最后是当劳动者在本单位期间患有职业病或因公负伤,并且经过确认已经丧失或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