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持卡人均将面临刑事责任追究。
具体包括: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进行消费或提现等操作;
(2)使用已失效或者已过期的信用卡进行类似行为;
(3)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以及(4)明知故犯,在获得卡片后,故意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恶意透支行为。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越了规定的信用额度或期限透支,且在接到发卡银行的催款通知后,仍然置若罔闻,拒不归还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