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占用补偿如下:
1、征用旱田每亩约补5.3万元,水田为9万元,菜田则是15万元;
2、征用基本农田的补偿费,旱田约为5.8万元,水田为9.9万元,菜田为15.6万元;
3、林地和其他农用地每亩可获补贴13.8万元;
4、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每亩约补13.6万元;
5、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每亩约补2.1万元。
关于房屋地上物的补偿标准:
1、楼房每平米约补3300元,捣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米约补2800元,砖瓦房每平米约补2400元,平房每平米约补1900元;
2、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包括:
仓房每平米约补9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米约补165元,沼气池每个约补4600元,厕所每平米约补190至300元,猪鸡舍每平米约补150至260元,塑料大棚每平米约补165至280元,菜窖每平米约补180至3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约补190元,格栅每延长米约补450元,大门楼每个约补2400元,饮用水井每眼约补1000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