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之中,尽管仅有配偶中的一方签下名字便足够有效,但这依赖于特定的前提条件:
即所有相关的当事人必须拥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且明确的;
以及借贷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然而,若其中一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或知晓的情况下签署了借贷协议,那么在另一方事后予以认可或者该笔借款被用于夫妻双方的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活动时,这笔借款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妻双方都负有偿还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