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决定离职之际,其雇佣机构有义务向其提供并加盖公章的完整离职证明文件原件。
此份离职证明应涵盖有关该员工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及其解除或终止的具体日期、其曾经担任过的职务以及在该单位的服务年限等重要信息。
单位在完成离职证明的开具和交付给该员工之后,建议该员工自行保存好这份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便日后参考之用。
此外,如果有需要的话,可以将副本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但如果需要上交原件,则建议仅提交复印件即可。
最后,若确实需要上交原件,或者离职证明原件不幸遗失,那么建议该员工请求原雇佣机构协助重新开具一份新的离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