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希望对其一周岁幼儿进行姓名更替,可根据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即由父母或抚养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向户籍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进行变更登记。
关于姓名变更的具体法条规定如下:
对于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言,在需要变更姓名之际,应当由本人或监护人(如父母)携带相关证件并填写申请资料,提交至户籍管理单位,请求进行变更登记;
而对于已成年的个体,则需自行前往户籍管理部门,提交变更姓名的申请资料,请求进行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