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购置的房产并不被定义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这主要源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与个体财产的区分界定,即通过判断某项具体的财产是从婚前抑或是婚后获得以进行划分,在此基础上,若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则不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婚后获得的财产则理所当然地归入到夫妻共同财产范畴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