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类争议,如当事人未能达成共识并妥善解决,应交由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处理。
在实践中,对各类争议的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首先,若争议涉及到不同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则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进行处理;
其次,若争议涉及到个人或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权益纷争,则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级别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而所谓的“农村土地确权纠纷”,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相关土地权益归属方面产生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