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不足乃是相对于全额出资而论之,在性质上构成了违约行为。
依据中国《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将承担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首先,出资未足额的股东需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该等股东还须对其未能履行的出资义务向公司进行补缴;
最后,对于此类股东,其相关的股东权益也将受到相应的限制。
尽管根据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度可以确定该等股东的出资比例,然而他们并不必然能够按照此比例充分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