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信用卡拖欠款项并存有恶意透支之意,则必须依法被判定为犯罪行为。
所谓的“恶意透支”,特指持卡者以非法占有所持有的现金或其他财物为动机,超出预先设定的额度或是规定的还款周期进行透支,且在银行方面多次发出催收请求之后,仍旧未能如期偿还。
若要将信用卡恶意透支认定为犯罪,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发卡银行需对持卡人进行至少两次的催收;
其次,持卡人需要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未曾归还所欠款项。
然而,如果持卡人因未收到银行的催缴通知或其他相关催缴文件,从而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还款,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恶意透支”范畴。
关于恶意透支的金额标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但不足五十万元时,应当被视为数额较大;
当数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但不足五百万元时,应当被视为数额巨大;
而当数额超过五百万元时,则应当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
自1,该法律条款正式生效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恶意透支的数额并不包含复利、滞纳金以及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