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乃是指因夫妻一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所实施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破裂,从而在离婚之时,对无过错的另一方所遭受的经济和精神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向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之机制。
须知,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够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且仅限于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者在离婚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之际,任何一方都不得私自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这意味着我国现行法律并不认可婚内赔偿的存在。
对于作为原告的无过错方而言,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必须附带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若在离婚诉讼期间未能提出该项请求,则在离婚之后将无法再次单独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申诉。
然而,对于作为被告的无过错方来说,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亦可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倘若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且也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他/她有权在离婚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就此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