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相关法规所设立的规定,当企业租赁的厂房面临拆迁的情况时,拆迁补偿费用理应由负责拆迁的主体承担,而作为租户,他们有权获得拆迁安置费用、搬迁费用、以及因停产停业而产生的损失赔偿等多种形式的补偿。
关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搬迁的情形,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若被征收人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必须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以供使用。
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问题,其金额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的持续时间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后予以确定。
至于具体的实施方法,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并执行。
此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以下几种形式的补偿: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而引起的搬迁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
最后是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为了激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还需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为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