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特征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其责任违反的是法律所规定的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
其次,这些违反行为导致了对方当事人因对合同缔结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损失,且这种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在内;
再次,被违反的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直接的因果联系;
最后,除了上述三点外,缔约过失责任还具有一些法定的其他特性。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