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制,劳动合同中关于仲裁地点的规定无效。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原则”,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
因此,凡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指定某一特定仲裁地为诉讼管辖的条款均属无效。
约定管辖,又被称为合意管辖或协议管辖,其含义是指在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选择一个能够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