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看守所需要待多久的问题,答案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这取决于多种因素。
您可能会注意到,“37”这个数字频繁地出现在法律术语中,但它并非指某种固定的期限。
事实上,37天乃是拘留转逮捕的最长时长,在此期间内,我们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取证来确认嫌疑人是否有罪。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并非所有涉及犯罪的案件都会拖延至37天之久。
通常情况下,只有那些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等严重情节的重大嫌疑人才可能被拘留至逮捕的最长时间达到37天。
在这个过程中,前30天为最长拘留期,而最后的7天则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对嫌疑人进行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