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人士枉顾法律,将幼小无辜的孩子进行绑架,并转手将其出售,那么该行为无疑将会触犯两项重罪——即绑架罪与贩卖人口(拐卖)儿童罪。
依照我国法典所明确规定,只要这些行径得以成功实行,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实际获得了赎金,均已构成绑架罪之既遂。
相反,倘若行为人为求得经济利益,以拐卖儿童为主要目的进行绑架,则此种情况将被视为拐卖儿童罪的严重情节。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