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可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其中最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利用资产来清偿所欠债务,具体可分为以现金清偿债务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两个方面;
其次,将债务转化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再来,通过修改其他的债务条款,例如降低债务本金、削减债务利息等方式,但这并不包含在前述的第一和第二种方法之内;
最后,以上述三种方式的综合运用等方式来实现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十二条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或有应收金额,是指需要根据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应收金额,而且该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