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诊所涉及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工作。
县级以及县级以下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承担起在其所属区域内的个体诊所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
作为个体诊所的负责人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深入了解和掌握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具备扎实的药品基础知识。
对于个体诊所中负责药品管理、处方审核以及药品调配等关键岗位的人员,他们必须是依法取得了相应资质认证的药学技术人员或者已经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并且通过了劳动部门技能鉴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药学人才来担任。
个体诊所的负责人有责任对涉及药品管理的员工进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以及专业技术知识的持续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训档案。
此外,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还需每年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详细的健康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导致药品受到污染的疾病的人员,均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持续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开展网络远程教育,提高农村基础教育质量,加大乡村教师培养力度,采取公费师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乡村任教,对长期在乡村任教的教师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待,保障和改善乡村教师待遇,提高乡村教师学历水平、整体素质和乡村教育现代化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支持县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参加培训、进修,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对在乡村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实行优惠待遇,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村工作,支持医师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开办乡村诊所、普及医疗卫生知识,提高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农业科技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法律服务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加强乡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乡村文化骨干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