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贵司不幸面临倒闭危机并依法启动破产程序时,根据法律规定,破产财产须在清偿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优先用于偿还拖欠员工的薪资。
在此情况下,敬请贵司在结束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之时,务必一次性付清所有员工的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贵司由于破产而必须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那么贵司还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将按照员工在贵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即每满一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