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依照法律要求,如若被拆迁方未能与政府就征收补偿问题达成共识,政府有权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在此情况下,受补偿对象应依据决定中明确列出的期限进行搬迁。
倘若对此决定持有异议,您可考虑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来寻求解决途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您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对上述行动做出回应,那么法院将有权力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