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离婚与房屋贷款问题的财产分割中,主要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是双方签署相关协议自行分割房产价值;
其次是通过法院裁决进行价值分割。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分割无法达成共识时,应提交至法院进行审理,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定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待该房屋获得完整产权之后,再行提起诉讼进行最终的价值分割。
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申请按揭贷款,且在婚前已经完成了仅以其中一方作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登记手续,而婚后则由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那么此种情况下,该房屋将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