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实际形成了抚养关系之后,双方才能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父母和子女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以及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这样,继父母方能对已经成年或年满十八周岁但尚未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继子女承担起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抚养关系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经济角度来看,继父母是否为继子女支付过相应的抚养费用;
接下来是在一段较长时间内,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共同居住生活。
在共同生活期间,继子女必须处于未成年阶段或者虽然已成年但仍无法独立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