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未成年人抚养问题上,尽管子女的法定监护权属于男方,但是若男方未能履行其责任和义务,或者存在着严重的疏忽行为,女方有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请求法院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重新分配。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只要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并未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那么该方提出的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求,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