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时,并不是必须得到男方的书面同意才能够进行。
事实上,法院将会依据审理过程中所揭示的事实和所得出的证据为基础,对男方是否需要签署相关文件做出自己的裁决。
在此期间,作为原告方,您所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地收集能够证明夫妻关系已经破裂的证据,以便更有说服力地让法官相信原被告之间的婚姻状况确实无法挽回。
若您具备充分有力的证据,那么法院完全可能给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结果,从而实现离婚的目的,而无需等待被告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