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所引发的对于车辆损害的赔偿,主要是针对车辆自身状况而展开的,通常只要经过维修之后,该车辆能够恢复其正常的使用功能便可。
这就意味着,我们只会对车辆所需进行的修理费用进行赔偿,而不会支付任何的贬值损失。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中所述,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并不能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存在。
只有在极少且特别的以及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才会考虑给予适当的赔偿。
若车辆已经彻底毁坏或无法修复,那么我们将负责赔偿购买一辆与交通事故发生时被损坏车辆价值相等的新车所需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