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之后,未直接负起抚养义务的那一方始终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赡养费用,那么负责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可通过催促提醒以解决这一问题。
但是如果在给予足够时间的条件下,该方依然没有付款行为的话,那么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完全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应当获得的赡养费用。
赡养费用乃是指在父母离婚后,未直接肩负起抚养孩子重任的一方所应尽到的部分或是全部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以及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关于赡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则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进行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