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名誉权受侵害之后,当事人是有权利向侵权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的。
虽然名誉权本身并非一项财产权益,并不具备可进行交换的经济价值,然而,鉴于该项权利与公民以及法人的财产权获取和丧失紧密相连,故而名誉权受损无疑会对他们的财产权益造成间接影响。
再者,受害人为了恢复自身权益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款项开支,同样应归入财产损害的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