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赠与时,若采用口头协议形式,则并不具备收回的法律依据。
因为此种情况下并未进行登记过户手续,其使用权并未发生实质性的移转,故不存在需要收回土地的可能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事项,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反之,未经登记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