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双方均已妥当处置了前段婚姻关系期间共有的财产,因此在复婚之际,这些涉及其前一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便已然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之列。
除非在此之前,双方签署过补充协议并明确约定这部分财产依然视为双方的共同所有财产,否则,此等财产仍将被视作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