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期限的设定,其具体的时限通常会由委托双方在达成合同时进行友好的协商与约定;
若是在合同中并未对该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根据普遍适用的商业习惯及法规,委托期限将会在合同履行完毕之时自然终止。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的方式,将部分或全部的权力和职责委托给受托方,让其在委托期限内全权负责相关事宜的处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委托合同的执行需要建立在委托双方高度互信的基础之上,因此,法律也赋予了委托方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权利。
即便委托期限尚未届满,只要委托方选择解除合同,那么受托方就不得再依据委托合同所赋予的权利来处理相关事务。
如果受托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理相关事务,这便构成了无权代理行为,由此给委托方带来的任何损失,委托方都有权利向受托方提出合理的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